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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交易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发布时间:2014/6/8    来源:   阅读次数:1311
     

       深圳宝安区张小姐来电咨询:我公司收购a公司75%的股权,现将其中一套房产无偿提供给a公司使用,请问此项行为是否属于关联交易?我公司是否需要作所得税调整?

      深圳地税局黄小姐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同时第十条规定,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

      (二)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

      (三)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

      (四)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

      根据以上规定判断,你公司与a公司为关联方,二者以上交易属于关联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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